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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肥市體育后備人才單項訓練基地認定申報時間截止4月15日,那么如果合肥市朋友們想要申請該項目的話,歡迎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免費咨詢,臥濤科技,專注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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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時間
1、申報單位上報截止時間:2024年4月15日
2、局屬訓練單位上報截止時間:2024年5月30日
二、合肥市體育后備人才單項訓練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突出重點,強化優勢,提高全市青少年訓練的質量和效益,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競技體育,促進合肥市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參照《安徽省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單項訓練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肥市體育后備人才單項訓練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具有相對較高訓練水平,實行集約化管理,為我市培養優秀體育后備人才的訓練機構。
第三條“基地”的主要任務是:打好基礎,規范基本技術動作,提高訓練水平,積極參加市級及以上級別的各類比賽,為市級訓練隊積極輸送后備人才。
第四條“基地”由市體育局認定,市體育局所屬各訓練單位對所管理的運動項目進行具體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基地”實行申報、認定制度,每四年認定一次,按省運會周期進行。
第六條各級各類學校和相關項目俱樂部等均可申請參加“基地”認定。
第七條申報條件:
(一)申報“基地”的項目主要包括: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橄欖球、乒乓球、網球、羽毛球、田徑、游泳(游泳、跳水)、射擊(射擊、激光射擊)、射箭、體操(體操、蹦床)、擊劍、武術(套路、散打)、國際式摔跤、跆拳道、拳擊、舉重、柔道、賽艇、皮劃艇(靜水)、空手道、中國跤、輪滑(速度輪滑、輪滑阻攔、輪滑冰球)、滑冰(雪)、霹靂舞、馬術、滑板、自行車(公路、小輪車)、軟式棒壘球等。
(二)有從事申報項目綜合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教學水平高的專職體育教師、教練員。體育教師、教練員隊伍年齡結構合理,一般不得少于2人。
(三)具有申報項目所需的訓練場地和器材。
(四)申報項目常年在訓運動員人數不得少于20人,特殊項目經批準后可酌情減少。
(五)在訓運動員均能保證正常的文化課學習。
(六)申報“基地”的項目在前四年(含檢查認定當年)參加年度合肥市及以上中小學生比賽,均有個人或團體能進入該項目比賽的市級前三名或省級以上(含省級)前八名。
(七)申報“基地”項目在前四年的市級以上(含市級)級別的青少年比賽中,不得有任何違反賽風賽紀、興奮劑違規的行為和事件。
(八)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取得合肥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核準證書。
第八條申報程序
(一)通常情況下在省運會結束的次年,由具備條件的單位填寫《合肥市單項后備人才基地申請表》等有關材料,向所在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各轄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基地”設置條件,對所屬各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送合肥市體育局相應訓練單位。
(三)合肥市體育局相應訓練單位接到申報材料后,須于一個月內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評估,并于當年五月底前將評估意見報市體育局競技體育處。
(四)市體育局根據轄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市級訓練單位的評估意見,結合項目布局和經費安排情況,確定基地的認定。
第九條認定命名
(一)凡通過審核評估符合條件的單位,由市體育局命名為“合肥市體育后備人才單項訓練基地(××項目)”。
(二)“基地”認定結果將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條“基地”認定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已被命名為“基地”的單位,在新的認定周期仍需重新申報,經認定達到“基地”標準的,繼續命名為新一輪的“基地”。未申請參加認定或經評估未達到認定條件的,不再命名。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市體育局競技體育處負責“基地”的認定、相關政策的制定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市體育局所屬訓練單位負責對“基地”的實地認定、評估、檢查指導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轄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基地”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工作。
(一)必須保證專項經費按照使用范圍實行專款專用,各縣(市)、區同時對轄區內“基地”給予相應支持。
(二)要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完善檢查、評估辦法。對“基地”的管理要有計劃、有總結,有近期、中長期訓練、比賽目標。
第十四條“基地”專項經費使用規定:
(一)“基地”專項經費主要用于訓練、比賽、教學、訓練補助等。
(二)“基地”專項經費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或挪用。
第十五條“基地”運動員管理:
(一)“基地”運動員必須經過選材測試,測試結果報市級訓練單位審核,符合選材條件的運動員并在合肥市體育局注冊方可認定為“基地”運動員。
(二)“基地”運動員在訓人數不得少于20人,特殊項目經批準后方可酌情減少。
第十六條“基地”訓練管理:
(一)“基地”必須認真貫徹“選好材、打基礎”的訓練原則,切實做好選材和訓練工作。
(二)各類“基地”學校應按照有關管理規定,根據運動員文化課教育和體育訓練需求,在保證運動員文化課教育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好運動員的日訓練時間和年訓練天數,確保達到標準要求。
(三)“基地”體育教師、教練員應具有完整的訓練計劃,包括:年度訓練計劃、階段訓練計劃、周訓練計劃、課時訓練計劃、年度和階段訓練總結。
(四)完成市體育局各訓練單位根據各自項目發展需要提出的其它任務要求。
第四章評估
第十七條市體育局對“基地”實行年度評估,評估工作由市體育局所屬各訓練單位具體負責。
第十八條年度評估工作按照“基地”自評和市體育局訓練單位實地考察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基地”自評工作由“基地”所在轄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并將各“基地”自評情況于每年12月1日前集中報送市級訓練單位。
第二十條市體育局各訓練單位負責組織開展對所屬項目“基地”的年度評估工作,并于12月30日前將評估結果報市體育局競技體育處。
第二十一條“基地”年度評估標準的主要條目和內容由市體育局競技體育處制定,各市級訓練單位可依據所屬項目特點補充制定有關評估細則,并報市體育局競技體育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基地”年度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二十三條凡被認定為“基地”的單位,并在年度評估中獲得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市體育局給予一定經費支持。
第二十四條“基地”年度評估實行一票否決,出現下列問題之一,將視為年度評估不合格:
(一)不參加或不按規定人數(規定的包干名額)參加市以上(含市級)青少年體育比賽。
(二)參加市以上(含市級)比賽的個人或團體均未進入市級前三名或省級(含省級)前八名。
(三)在市以上比賽中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對“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出現下列問題之一者,撤消其“基地”稱號:
(一)未經市體育局批準,連續兩年不參加或不按規定人數(規定的包干名額)參加市以上(含市級)青少年比賽;
(二)未經市體育局同意,私自向其它省(市)輸送運動員;
(三)在訓練比賽中,出現管理漏洞,發生安全問題;
(四)在訓運動員有違反興奮劑管理規定的,比賽中有違反寒風賽紀的;
(五)未能保證專項經費專款專用,有擠占或挪用行為的;
(六)在“基地”年度評估中,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屬合肥市體育局,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