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明確工作目標
(一)總體思路。加強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統一領導,堅持境內上市與境外上市統籌兼顧、上市掛牌與并購重組同步推進,進一步強化政策引導,按照“儲備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輔導一批、申報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努力推動更多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
(二)工作目標。實施企業上市“破零倍增”計劃,按照“1年打基礎、3 年上規模、5 年翻兩番”的目標,力爭在“十四五”期間實現全市上市企業規模化增長,上市企業總數超過 20 家。
項目代理免費咨詢熱線:0551-65310892,15855157003(微信同號)QQ2885162378
二、優化培育環境
(三)暢通企業上市綠色通道。各縣區(開發園區)、市直各部門樹立主動服務意識,簡化流程,優化服務,對擬上市掛牌企業在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上市掛牌申報等事項辦理過程中,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依法依規及時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情況說明,自收到企業申請后 10 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及時通知企業,不能出具證明文件的應向企業書面說明情況。中介機構為此需進行現場訪談的,有關部門予以積極配合。
(四)提升企業上市服務質量。各級各有關部門主動擔當作為,支持企業上市掛牌發展。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部門在涉及市內擬上市掛牌企業行政處罰和知識產權、勞動、人事等糾紛處理方面,應當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加強與企業溝通,妥善予以處置。建立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確需對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部門應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通知同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必要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向企業包保領導報告情況,并提請協調解決。
(五)實施企業家培育工程。定期組織上市企業和上市后備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學習深造,著力打造一支熟悉國際國內市場、精通現代企業管理、具有創新精神的優秀企業家隊伍。根據
企業對接資本市場所處的不同階段,有針對性開展輔導培訓服務,加深企業對資本市場的認識、對上市路徑的理解、對政策法規的掌握,提升企業對接資本市場的意識和能力。
(六)積極引導中介機構服務資源。堅持培育和引進相結合,打造一支專業強、服務優、素養高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隊伍,吸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資本市場相關金融機構落戶馬鞍山,對經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法人證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300 萬元;法人期貨機構等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200 萬元。
三、強化企業培育
(七)完善上市后備資源庫。強化對上市后備資源的挖掘工作。根據全面分類、精準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板塊的原則,上下結合建立本地本行業系統上市掛牌后備資源庫,分類匯總形成全
市企業上市掛牌后備資源庫,適時公布企業名單。
(八)建立服務專員制度。對納入上市后備資源庫企業,提供“一企兩專員”貼身服務,定向對接、響應企業需求,推進“一站式”扎口服務,全力營造“快速、精準、周到”的資本市場服務氛圍。
(九)增加市場主體數量。大力實施招商引資“一號工程”和招才引智“一把手工程”,培育壯大民營經濟主體力量。各縣區(開發園區)和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市場監管等部門在產業政策、成果轉化、投融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加速培育行業小巨人、專精特新、單項冠軍和隱形冠軍企業。全面落實中央及省、市有關減輕企業負擔的政策措施,切實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企業用能用地、物流、融資、用工及制度性交易等成本,培育壯大新動能。
(十)加快培育高成長性企業。各級各部門對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創新企業,早發現、早培育、早服務、早保護,加強高成長性企業跟蹤服務,構建持續有效的挖掘機制。積極促進創新鏈與產業鏈結合,推動高成長性企業成長為“獨角獸”并邁向資本市場。
(十一)規范引導中介機構服務。上市后備企業選聘或調整中介機構時,需及時告知同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中介機構執業業績檔案制度,采取通報黑名單和正向激勵等形式,提升服
務質量和水平。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人才申報“詩城人才”計劃。
每年開展“券商貢獻”優秀單位評價工作。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支持企業規范化股份制改造。企業因改制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如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經核準后在
規定期限內可暫緩繳納相關稅款;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超過 5 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繳納。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增值稅;企業在重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資產劃轉的過程中符合稅收相關規定的,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分期或暫不確認所得(損失);個人取得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經向主管稅務部門機關備案,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 12 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三)減免相關行政服務事項收費。企業改制涉及土地使用證、房產證、車船使用證、給排水及供電計劃指標、資質等級、自有工業產權等產權變更過戶,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股東沒有發生變化的,視為變更登記,免收變更、過戶手續費;因歷史原因未辦理產權證并無爭議的,依法補齊產權證并列入企業資產,收費項目一律按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征收。
(十四)降低企業上市成本。對擬在境內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后備企業,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不含市級配套資金),由市、縣區(開發園區)財政分四個階段共給予 1600 萬元獎勵。其中: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服務協議并完成股改的給予 200 萬元獎勵,企業輔導備案獲安徽證監局受理的給予 200 萬元獎勵,企業首發上市申請材料獲審核機構受理的給予 400 萬元獎勵,企業成功上市的給予 800 萬元獎勵(鼓勵企業將成功上市階段獎勵按不少于50%用于獎勵企業核心管理團隊)。鼓勵企業通過“新三板”掛牌規范發展,其中:成功在“新三板”基礎層掛牌的企業,市財政一次性補助 100 萬元;成功在“新三板”創新層掛牌的企業,市財政再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對直接在“新三板”創新層掛牌企業,市財政一次性補助 200 萬元;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并首次進入精選層的企業,市財政再給予 200 萬元補助;對由“新三板”精選層成功轉板上市的,參照上市標準一次性補齊獎勵。
(十五)鼓勵企業境外上市或重組上市。對在境外主要資本市場實現 IPO 且經營主體和納稅在我市的企業,成功上市后參照境內上市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以上市前兩年地方貢獻為限)。對市內企業按規定異地“買殼”或“借殼”境內 A 股企業上市后,注冊地和稅務登記遷回我市的,給予企業上市同等金額獎勵。對將外地 A 股上市公司遷至我市,視同境內首發上市,給予企業上市同等金額獎勵。
(十六)鼓勵企業在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企業且完成改制的,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補 50 萬元(對已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在本意見實施后完成改制的企業,參照本項標準補齊獎勵)。
(十七)支持上市企業再融資。對我市上市公司實施配股、增發、可轉換債券等再融資方式進行再融資的,按再融資額的5‰給予獎勵,單戶每年獎勵不超過 100 萬元。鼓勵上市公司子公司落戶我市分拆上市,視同境內首發上市給予相應獎勵。各縣區(開發園區)按照招商引資政策條件,在項目落戶、土地供給、資金扶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十八)優先安排政府專項扶持資金。市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向上級部門申報重大科技專項及其他各類科技項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國
債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等項目資金和安排各類專項資金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后備企業。同等條件下,市級預算安排的各項政策性扶持資金優先向上市后備企業傾斜,就高給予相應支持。
(十九)優先考慮項目用地、立項。上市后備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應及時辦理有關土地使用和不動產登記手續。對上市后備企業募集資金新建、擴建符
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在辦理項目立項、安排用地指標、環評審批等各個方面予以政策傾斜和技術支持。
(二十)引導對接各類金融資源。支持銀行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對上市后備企業制定綜合融資方案,開展靈活多樣的組合融資,提供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并購貸
款、貿易融資等金融服務。優先推薦申報發行企業債券。推動融資擔保機構與銀行機構合作,積極開展以上市后備企業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融資擔保費率控制在 1.2%以內。市政府引導基金設立專項子基金,對納入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且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服務協議的企業,與市場化基金達成投資意向后,可以同等條件跟投,跟投金額不超過當次總投資額的 50%。
五、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一)健全市級協調領導機制。調整充實市推進企業上市掛牌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常務副市長任第一副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各縣區(開發園區)、市直相
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成員名單見附件),負責組織領導全市企業上市掛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推動協調全市上市掛牌日常性工作。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實施重點后備企業包保制度,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在改制、輔導、上市掛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十二)優化職能單位服務機制。對企業改制上市掛牌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確權登記、稅費繳納、股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證照補辦和行政許可不銜接等歷史遺留問題,以及改制上市
掛牌前 3 年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需要規范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及時給予政策指導與支持,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簡化內部流程、限時辦結,不得推諉、拖延或推卸責任。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沒有明確規定的特殊問題,本著尊重歷史、解決問題和有利發展的原則,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意見,經企業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議”和“一企一策”的辦法,通過簽訂備忘錄、會議紀要等形式解決,必要時可提請市推進企業上市掛牌工作領導小組專題會商。
(二十三)強化企業上市績效考核機制。各縣區(開發園區)、市直有關部門把推進企業上市掛牌作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督查問責機制。市政府將推進企業上市掛牌工作納入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加大對企業上市掛牌工作的督導和考核力度。
(二十四)建立資本市場專家咨詢機制。建立與上交所、深交所和其他重要資本市場機構的戰略合作關系。組織成立市資本市場專家咨詢隊伍,由政府相關部門、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
所、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等代表組成,為企業上市掛牌提供咨詢、輔導等服務,
六、其他事項
(二十五)本政策中的獎勵,除明確由市級財政承擔的,其他均由市、縣區(開發園區)兩級財政分階段各承擔 50%。省級有獎勵的,在省級獎勵基礎上再行獎勵(不含市級配套資金)。
(二十六)凡已享受本意見的本市企業,如發生注冊地和納稅地遷出我市的,或因市外企業借殼等情形導致企業主要生產經營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則取消或收回企業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見中
的所有財政獎勵,由企業所在縣區(開發園區)負責追繳。
(二十七)進入“新三板”精選層的獎勵只可享受一次,退出精選層又再次進入的不予重復獎勵。獲得過輔導期獎勵,又重新輔導備案的,不予重復獎勵。本文件生效后已申報上市掛牌的企業,原先分階段獎勵低于本文件標準,不予補齊獎勵差額部分,后期階段執行本文件獎勵標準。獲得上市過會獎勵,上市未成功又重新申報上市的,不予重復獎勵。除再融資獎勵外,已成功上市掛牌的企業不適用本意見。
(二十八)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并會同相關職能單位組織實施。
(二十九)原《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鼓勵和支持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意見》(馬政辦〔2017〕8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