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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區雙創載體(包含: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促進科技企業成長壯大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關于合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備案申報條件有不明白的可隨時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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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備案申報條件
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一)備案范圍:眾創空間運營主體是在高新區注冊的獨立法人,且場地位于高新區,設立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創業。已建成并正常運營但尚未經各級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眾創空間;已經各級科技部門認定、備案,且通過擴大孵化場地面積,提升孵化服務能力的眾創空間。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圍繞培育初創期小微企業為目的的新型孵化運行機制、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導制度、規范的創業團隊、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和退出機制。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場地相對集中,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75%。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原則上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鼓勵利用已有條件,盤活存量設施和場地,通過開放共享降低運營成本,向創新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創業場地、設備設施、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商務服務等基礎條件和服務。
(四)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
(五)設立了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或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可為早期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
(六)形成創業導師服務機制,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有至少3名較為成熟穩定的創業導師。
(七)有便捷的服務體系和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能為入駐企業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積極推進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要素不斷融合,為創新創業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年度開展高質量創新創業活動不少于6次。
(八)入駐有一定數量的創業團隊或創業企業,其中企業不少于6家。入駐企業注冊地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屬遷入的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申請進入眾創空間時,成立時間不超過12個月,即注冊成立一年內注冊地址遷入眾創空間;2)遷入眾創空間時成立時間超過一年,但是營業收入和稅收貢獻復合增長率高于20%或稅收貢獻高于400元/m2;3)遷入企業為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含區內原有高企)。
孵化器備案條件:
(一)備案范圍:以孵化與培育處于初創階段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及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為宗旨,孵化器運營主體是注冊于高新區的獨立法人,且孵化器場地位于高新區。已建成并正常運營但尚未經各級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孵化器;已經各級科技部門認定、備案,且通過擴大孵化場地面積,提升孵化服務能力的孵化器。
(二)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團隊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團隊總人數60%以上。
(三)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可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5%以上。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孵化場地不得超過3處,各孵化場地的運營主體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場地都位于高新區內。
(五)在孵企業數不少于20家(專業孵化器不少于10家)。
(六) 孵化器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或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扶持在孵企業的發展。
(七)專業孵化器應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屬遷入的企業,入駐孵化器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成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即注冊成立兩年內注冊地址遷入孵化器;2)遷入孵化器時成立時間超過兩年,但是營業收入和稅收貢獻復合增長率高于20%或稅收貢獻高于400元/m2;3)遷入企業為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含區內原有高企)。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八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三)經營狀況良好,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孵化器做好其畢業企業進一步發展工作,幫助優質畢業企業對接加速器場地、融資等,滿足優質畢業企業成長需求。
加速器備案條件:
(一)加速器運營主體是注冊于高新區的獨立法人,且場地位于高新區。
(二)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區產業發展要求。
(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團隊健全,機構設置合理,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實行市場化運作管理,要有國際視野,與資本、技術、人才等高端創新資源對接;管理團隊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團隊總人數60%以上。
(四)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長科技企業租售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75%。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加速器場地不得超過3處,各場地的運營主體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場地都位于高新區內。
(五)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投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六)與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高成長科技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駐的成長期科技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與加速器緊密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科技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強,可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
(八)具備投資功能。建有投資基金,并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能夠為高成長性企業提供資本支持或引入專業投資機構,滿足企業的投融資需求。
入駐區級加速器的成長期科技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加速企業注冊地、納稅地必須在加速器內,其主要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原則上在加速器內,每家企業租房面積原則上在500㎡以上。
(二)企業知識產權明晰,科技含量高,產業化前景較好;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屬于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規定的范圍,并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上年度繳納稅收不低于400元/m2。
(2)技術國內領先,發展潛力巨大的創業企業,一次性獲得過200萬元以上專業創投機構或行業龍頭企業股權投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