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報條件
(一)已獲得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附件2)所要求的申報條件。
(二)2018年認定的國家示范平臺將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臺可自愿申報。
(三)打造科技資源支撐型載體、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的可推薦在本區域內注冊的1家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參加評選(同時具備以上多個條件的區域只能推薦1家)。
二、申報材料要求
(一)申報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
2.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4.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5.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6.省級示范平臺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的文件;
7.國家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復印件);
8.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項目申報免費咨詢熱線:0551-65300113 19855109227
咨詢Q Q:2881026093